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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法”)开始实施。据央视网,新法首次将校园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并明确欺凌行为界定、加大惩戒力度、压实学校责任。
新法第60条明确规定,对“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者,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同时,对学校“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除责令整改外,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分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北京勇者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胜华告诉界面新闻,此次修法从根本上扭转了校园欺凌的治理逻辑。“本次法律修订提供了明确、刚性的法律规定,这意味着严重的校园欺凌就是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处置。这实现了从校园内部处理到公安机关依法介入的质变升级。”
新法明确校园欺凌违法属性,但仍存在执法难点
从法律角度来说,“校园欺凌”的概念是什么?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矛盾化解工作专家库专家刘凌律师告诉界面新闻,“校园欺凌”指在校园或延伸场景(如网络、上下学途中)里,一名或多名学生利用权力不对等(如体力、社交地位、人数优势),对特定学生实施具有恶意伤害意图的行为,造成受害者身心伤害或环境压迫。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曾提及学生欺凌相关内容。不过,刘凌解释,《未成年人保护法》属于综合性保护立法,缺乏直接、具体的行政处罚手段。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属于行政法,直接赋予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如警告、罚款、拘留等)。“新法不仅在条件上放宽和明确了行政拘留的适用,在年龄上也放宽了执行行政拘留的条件。将校园欺凌中符合治安违法标准的行为(如殴打、侮辱、威胁等)明确纳入处罚范围,意味着欺凌者可能直接面临法律制裁。”
与此同时,界面新闻查阅发现,从2026年1月1日起,未成年人的年龄也不再是“免责金牌”。新法第23条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对已满14不满16周岁,在一年以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除了法律性质与定位上的不同,刘凌提到,新法对校园欺凌的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更清晰,执法主体与处置程序也更明确。“总体而言,新法实现了‘不良行为-违法-犯罪’三级处置体系的全覆盖,填补了法律空白。”

易胜华表示,虽然新法已把“学生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的处置范畴,但可操作细节不够完善。易胜华提出,需要考虑如何在全国范围内确定相对统一的“严重欺凌”认定标准。“对于精神伤害、网络欺凌等无形伤害,如何建立科学、公认的证据认定标准,也是执法实践中的一大挑战。”
另外,易胜华认为,在执法力度上,需考虑如何在惩戒与教育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公安机关介入的初衷是保护与矫治,而非简单惩罚,因此必须在程序中严格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确保矫治措施真正发挥作用,帮助涉事学生回归正轨。”
刘凌也认为,新法虽为打击校园欺凌提供了更直接的执法武器,从执行角度来看,仍面临几个核心难点:行为定性难、“过错相抵”误区、证据固定难、学校角色尴尬、矫治措施衔接空档(处罚完即结束)。“关键在于如何将法律条文精准、有效地转化为实际保护。”
定性模糊与取证困难:“典型困境”如何破局?
从处罚层面来看,新法取得了重大突破,不过定性困难与取证困难,仍然是校园欺凌案件面临的典型困境。
易胜华告诉界面新闻,从定性层面看,新法为定性提供了依据,但实践中如何精准区分“欺凌”与“过火打闹”,以及如何界定“侮辱”“恐吓”的严重程度,仍需要通过制定细则进行完善。而对于取证来说,易胜华认为新法的改善有限。“语言暴力、关系排挤、网络欺凌等隐蔽性强的行为,取证难仍是突出短板。但本次法律修订,有助于学校和公安机关逐渐建立更规范、专业的报案、记录与调查机制,从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取证机制。”
如何区分校园欺凌和“小打小闹”?刘凌介绍,二者区别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权力结构是否失衡、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与升级趋势、意图是伤害还是解决矛盾、伤害后果是否严重且不可逆、受害者的主观感受与求助反应。“现有法律对‘欺凌’的定义(如要求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还是过于原则,难以涵盖和量化大量隐性伤害。”
刘凌曾经手一个案件,初中女生小雪(化名,14岁)对同班女生小美(化名,14岁)因琐事产生不满情绪。某日,在学校操场的监控盲区,小雪组织两名外班女生,当众扇了小美一记耳光,并言语威胁“不许告诉老师”。过程持续约2分钟,无其他肢体殴打。小美回家后情绪崩溃,并出现失眠、恐惧上学等症状,经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
刘凌分析,此案和很多校园欺凌案件一样,存在定性困难与取证困难两大困境。“小雪方坚持是‘互相打闹过火了’,校方起初也试图调解为‘同学矛盾’。单从行为看,一次扇耳光似乎够不上“多次”或“情节恶劣”,但后来我们聚焦于‘权力不对等’(3人对1人、公然羞辱)和‘损害后果’(急性应激反应),主张这不是对等的冲突,而是单方面的羞辱和威慑,最终推动案件被严肃对待。”另外,此事件事发在监控盲区,除受害者陈述外,主要依赖2名现场目击同学的证言,且其中一人最初因害怕报复不敢作证,另一人证词模糊。 最终,刘凌通过多次、耐心的沟通,并申请了未成年人心理辅导老师在场,才获取了稳定证言。
“这个案例反映出,仅靠单次、事后的介入(无论是司法还是校纪)是远远不够的。关键在于,一方面要建立校园异常行为早期识别机制,另一方面要鼓励校方在易发生欺凌的‘盲区’加装监控,并明确告知学生,即建立便捷、保密的欺凌事件报告渠道(如线上匿名平台),让取证始于第一时间。”刘凌补充。
除此之外,刘凌认为,对于校园欺凌的法律空白仍存在,比如对未满14周岁和情节未达犯罪/拘留标准的欺凌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手段。另外,强制性的心理干预、国家监护介入和专门矫治的独立法律程序仍是空缺。
“永不停息的噩梦”:隐匿的网络欺凌
关注校园欺凌有五六年的时间,近几年,随着案例逐渐增多,刘凌开始关注网络欺凌。刘凌认为,新法也填补了网络欺凌领域的规制空白。刘凌提到,新法背景下,欺凌行为的发生地不仅限于物理空间(如校园),在微信群、QQ空间、短视频平台等网络空间实施的侮辱、恐吓等行为,只要侵害特定同学,同样适用此法。
为什么网络欺凌特别值得关注?刘凌认为,相较传统的发生在校园内的欺凌,网络欺凌的伤害程度和恶劣影响更加深远,会对欺凌者与受害者造成双向伤害。“对于欺凌者来说,网络匿名的‘去责任感’可能诱导学生放纵恶意,扭曲其道德观念。而对于受害者来说,他们可能将网络暴力内化为‘自我否定’,影响终身人格发展。”
具体而言,刘凌提到,学生群体有其特殊的脆弱性。“学生的心理发育还不成熟,他们正处于自我认知形成期,对负面信息的辨别和承受能力较弱。网络欺凌(如群聊嘲讽、恶意P图、隐私曝光)可能直接摧毁其自尊,引发长期焦虑、抑郁甚至自我伤害。”另外,数字原住民与风险认知也存在错位,当代学生缺乏对网络行为后果的认知。
网络欺凌的另一特点,是其隐匿性与扩散性。刘凌分析,网络欺凌可通过社交平台、游戏社区等24小时持续进行,且信息难以彻底清除,使受害者无处可逃,形成“永不停息的噩梦”。除了欺凌者使用的匿名账号或虚假身份,被删除的恶意内容、私密群聊的截图等,都增加了干预难度。
刘凌提到,对于网络欺凌来说,学校和家长也存在监管盲区。“许多家长和老师对新兴社交平台(如隐秘聊天群、游戏内语音)缺乏了解,无法及时发现欺凌迹象。而且网络欺凌常是线下欺凌的延伸,但因其隐蔽性,老师往往只能看到线下冲突的表象,错过线上更严重的攻击行为。”
针对未成年的网络欺凌的相关内容,此前已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所涉及。刘凌补充,实际上,新法的核心作用是提供了国家强制力的行政制裁手段,能将部分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网络欺凌行为,明确纳入公安机关的直接管辖范围。“《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侧重于预防、教育和平台责任,而新法则提供了事后的行政制裁和强制干预,两者结合,使得从预防到处置的法律链条更加完整。”
作为前公诉人,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总结,刘凌认为校园欺凌对未成年人最深远、最具破坏性的危害并非可见的伤痕,而是一种对“自我”的系统性摧毁。“它像一种慢性的精神毒药,危害渗透在心理、认知与社会性发展的各个层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