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0日至1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部署明年经济工作时提出,实施稳岗扩容提质行动,稳定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鼓励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保险。
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就业形式,主要包括个体经营、非全日制等就业方式。新就业形态人员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等。
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从业人员规模已突破2亿人。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全国新就业形态人员也达8400万人。就业人数快速增长的同时,如何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也受到各方关注。
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曾指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则提出,“完善就业支持和公共服务体系,稳定和扩大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加大创业支持力度,增强创业带动就业效应。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营造公平有序就业环境。”
新华社此前发文指出,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律制度是以传统的劳动关系为基础设计的,滞后于就业形态新发展,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灵活化、复杂化、多样化的用工形式。长期以来,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关系认定难、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社会保险不足、劳动权益保障有盲区,劳动者的风险不能通过社会化的方式有效化解。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就是要及时有效解决存在的这些问题。

目前,各地政府都在推动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值得关注的是,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鼓励两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保险。
第一财经报道指出,目前,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中的大部分人并非完全没有社保,但参加的是保障水平较低的居民社保,与其收入水平和工作性质并不匹配。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形式与传统的劳动关系已经发生了根本改变,应该有更加灵活的、适应性的制度体系,来满足现实复杂的要求,社保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都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需要积极研究完善降低门槛、给予参保补贴等相关政策措施,尽可能地把他们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范围曾在工人日报发文建议,在遵守目前按职业身份参保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单独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体系。对于与平台构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要求平台和劳动者遵守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保险;对于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平衡劳动者保护以及平台企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在职工基本保险之下建立面向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体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特点有其特殊性,且规模足够大,可以支撑建立具有扎实财政基础的单独核算的社会保险基金。
范围还建议,打破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的“捆绑”模式,根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区分依托中介平台就业和自主灵活就业,分别设置参保模式、缴费主体以及经办流程。同时,打破五险“捆绑”模式,允许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实际需要单独参保,并自主选择参加的社会保险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