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代购”免税品转销牟利?三人因“套代购”走私获刑刷爆头条

   更新时间: 2025-12-11 06:12  发布时间: 20小时前   2480
核心提示:离岛免税购物,本是国家的政策红利,然而却有人以此为“商机”,利用免税额度大量购买商品,转而销往内地牟取暴利。此类行为,法院会如何裁判?12月10日,“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介绍相关案例。2023年10月起,左某甲联合兄弟左某乙,利用自己及亲友海南离岛免税的额度,大量购入低价

离岛免税购物,本是国家的政策红利,然而却有人以此为“商机”,利用免税额度大量购买商品,转而销往内地牟取暴利。此类行为,法院会如何裁判?

12月10日,“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介绍相关案例。2023年10月起,左某甲联合兄弟左某乙,利用自己及亲友海南离岛免税的额度,大量购入低价免税商品,再转到内地加价销售,赚取可观差价。

眼见“生意”越做越大,原有额度已无法满足需求,他们又通过中介,招募了一批“人头”到海南,专门帮他们“代购”免税商品。为逃避监管,兄弟俩一人负责采购商品后邮寄至东莞,一人则在收到货后对外销售。收付货款、分配收益均由左某甲负责。同乡刘某得知二人的“生财之道”后,也采用同样模式合作牟利。

2025年5月,检察机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三人提起公诉。经计核,左某甲偷逃应缴税额141万余元,左某乙偷逃应缴税额153万余元,刘某偷逃应缴税额135万余元。

“上海高院”微信公号 图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名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分别或合伙利用离岛免税额度大量购买免税商品转销牟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在三名被告人与中介的共同犯罪中,三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被告人刘某与左某乙的共同犯罪中,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左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左某甲、左某乙具有自首情节,刘某具有坦白情节,且三人均自愿认罪。综合考虑三人的犯罪事实,法定、酌定情节等,最终,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左某甲、左某乙、刘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至一百万元不等,并视情节对左某乙适用缓刑。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鄂ICP备2020015483号-10